監禁開發者以開發開源隱私代碼,代表對數位自由的根本威脅。問題變成:如果隱私創新本身被定為犯罪,個人保護自己數據的基本權利會怎樣?



隱私不是犯罪行為——它是言論自由的基石。每個人都應該有自主權控制自己的財務資訊,而不必擔心被起訴。必須在法律上明確界定隱私促成技術與犯罪活動之間的區別。

當我們審視涉及隱私協議開發的案例時,我們不僅僅是在討論一個幣或代幣。我們面對的是更大的問題:創新權利、個人自由,以及規範應該如何對待去中心化金融基礎設施。科技社群有責任保持這個討論的活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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